湖北经济学院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

来源:发布时间:2012-04-09浏览次数:7747编辑者:系统管理员

                     鄂经院发〔2003〕18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发展对教师队伍建设的要求,规范和完善人才评价体系,客观公正地评价申报教师中级职务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使教师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湖北省职改办近年来的有关政策,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评审条件。
第二条   本条件适用于我校在教育教学工作岗位上工作并具备高校教师资格的人员申报晋升高等学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讲师)的评审。
 
第二章   任职资格条件
第三条   申报条件
一、凡申报评审高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履行教师职责,具有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的良好风范;积极完成本职工作,成绩显著。
二、学历、资历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
1.博士研究生毕业,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
2.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左右助教职务工作,经评审合格可以认定讲师职务;
3.获得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毕业后,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承担助教工作两年或两年以上;
4.大学本科毕业,已取得高等学校助教进修班结业证书或确认已掌握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取得助教职务任职资格,并从事助教工作四年以上;
5.参加工作后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上述相同学历,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累计达到上述规定的相应年限,取得助教任职资格,并在职后取得达标学历后从事助教工作四年以上。
三、破格申报条件
破格申报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的两条(其中第1条必备):
1.获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或市(厅)级科技奖二等以上奖的主要贡献者,或获得校级教学、科研一等奖以上奖励;
2.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文科五篇以上,理科三篇以上,其中,在权威学术期刊上发表论文,文科二篇以上,理科一篇以上;
3.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十万字以上教材(任参编)一部,或与他人合作完成省部级科研项目一项或其他有一定影响的科研项目两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二篇以上;
4.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三篇以上,其中所发表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被SCI、SSCI收录一篇以上;
5.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或因此得到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四、申报评审高校教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年度考核或任职期满考核必须在称职以上,其中,破格申报人员,近两年年度考核必须有一次优秀。
五、参加教师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成绩合格。
六、获取和处理信息的能力:
1.掌握一门外语,达到湖北省职改办规定的合格标准;
2.掌握计算机操作技能,达到湖北省职改办规定的合格标准。
第四条   评审条件
一、专业理论水平
具有本学科系统和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有一定的教学和科研实践经验及能力;能及时掌握本学科的发展动态,知识面广。
二、教学条件
1.系统地担任一门或一门以上课程的讲授工作,教学质量好,能指导学生实习、社会调查、毕业设计和毕业论文等相关教学工作;
2.担任实验室建设工作,组织和指导实验教学工作,参与编写实验课教材及实验指导书;
3.能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进行教学,且教学效果好;
4.专业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32学时,公共基础课教师年均教学工作量不低于198学时。
符合下列条件,其教学工作量可适当减少:
1)教师兼任一定行政工作的,教学工作量可在额定工作量的基础上减少三分之一。在学校行政岗位上工作的“双肩挑”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
2)经学校同意在外半脱产进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不低于额定要求的二分之一;全脱产进修的教师教学工作量,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酌情减免。
5.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效果一贯反映较好,无重大不良教学记载或教学责任事故,教书育人,成绩突出;在教学内容上能及时反映本学科的最新成果,具有系统性、科学性和先进性。
三、科研条件:
申报晋升讲师职务任职资格,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文科三篇以上,理科二篇以上;
2.公开出版有较高水平的五万字以上教材(任参编)一部,或与他人合作完成校级科研项目二项,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论文一篇以上;
3.从事科技开发、科技成果转化或科技推广取得较大的社会和经济效益,且为学校创造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或因此得到市(厅)以上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或学校的表彰;且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一篇以上。
艺术学科教师,评审讲师职务任职资格,除艺术创作成果外,其理论方面的成果(论文、论著等)可适当减少,但在创作方面必须有取得同行专家认可的具有原创性的成果。
少数学术水平特别高,单项成果成绩特别突出且取得较大影响的,科研方面可不受上述数量的限制。
 
第三章   附 则
第五条  凡在任职期以内有下述情况者,不得参加讲师评审:
一、工作严重失职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年度考核有一次以上不称职或连续两年考核基本称职的;
三、伪造学历、资历,在申报业绩、成果上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第六条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票否决。
第七条   申报晋升讲师应担任一届班主任,无正当理由不愿承担学校分配的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或在该项工作方面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参加讲师评审。
第八条   本条件由湖北经济学院职改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评审条件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