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经济学院法商学院学术规范管理暂行规定

来源:发布时间:2012-04-19浏览次数:2658编辑者:系统管理员

                                                    (2012版)

为进一步发展和繁荣学院的科学研究事业,严明学术纪律,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教育部《365体育官网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高等学院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从事学术活动应自觉遵守以下基本要求:
  (一)科学研究以探索真理为目的,遵循科学研究的规律,尊重学术自由的原则,维护学术的高尚、纯洁与严肃性。
  (二)确立科学研究的历史使命感和社会责任感,以繁荣学术、发展先进文化、推动社会进步为己任,追求学术创新。
  (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肃认真、一丝不苟的科学态度。
  (四)不断提高学术道德素养,倡导求真务实的学术作风,养成恪守学术规范的良好品德。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三条 从事学术活动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二)篡改他人学术成果。
  (三)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
  (四)伪造注释。
  (五)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
  (六)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
  (七)其他学术不端行为。
  第四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程序:
  (一)学院学术委员会是学院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最高学术评判机构。
  (二)学院监察部门、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对学院所有从事教学、科研和其他有关学术活动人员的科研行为规范进行联合管理。
  (三)学院监察部门受理有关违规行为的举报,并与科研部门、人事部门、当事人所在部门联合开展调查。
  (四)学院监察部门将调查结果提交学院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判,如果对违规性质和程度存有异议,由学院学术委员会决定是否聘请有关专家对举报内容作进一步鉴定,最后提出处理建议报学院研究决定。
  第五条 违反学术活动规范的处理方式:
  (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暂停学术活动、直至取消申请科研项目、学术奖励、职称评审资格等。
  (二)依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学术不端行为人给予行政处分。
  (三)触犯国家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本规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