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来源:发布时间:2012-04-10浏览次数:7970编辑者:系统管理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率先建成高等教育强省对哲学社会科学研究的要求,促进我省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简称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提高项目研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改革创新,加强基础研究,强化应用研究,鼓励对策研究,支持传统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注重成果转化,坚持以创新、质量和贡献为导向,大力提高科研质量和创新能力。
第三条 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坚持科学、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公开征集选题,集中申报,集中评审,面向社会公开公示,集中下达立项。
第四条 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实行教育厅和学校两级管理。教育厅负责组织制定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和课题指南;制定高校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组织项目申报、评审;批准立项项目及经费资助额度;组织项目的中期检查、成果验收和优秀成果的评奖活动;通过科研项目的形式,组织和支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的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各高等学校负责制订本校项目管理细则并进行日常管理;组织项目申报、跟踪检查、经费使用监督和成果验收;负责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应用等工作。
第五条 教育厅建立动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库,从中随机调取相关学科专家组成全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专家咨询组。专家咨询组负责参与研究制订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发展规划及课题指南;评审课题申报项目,并提出资金资助建议;参与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的中期检查和成果验收;参与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优秀成果评审。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六条  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由教育厅统一布置。每年申报一次,控制总量,突出重点。一般在每年的春季学期末发布申报通知,秋季学期开学初集中受理申报材料。
第七条 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类别包括:委托项目、重点项目、一般项目、青年项目、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
第八条 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申报资格和条件是:
  (一)重点项目、一般项目和青年项目限省教育厅划拨经费的省属普通高校申报;指导性项目及专项任务项目的申报面向全省普通高校。
  (二)各类项目的申请者(项目负责人)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有比较充分的前期准备和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能作为项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各类项目的申请者必须是在职在岗教师和科研人员,一般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有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青年项目的申请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项目申报原则上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基础性课题项目鼓励吸收研究生、本科生参加;应用性课题项目,鼓励并提倡吸收实际工作部门的人员参加;专项任务项目一般应有与政府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或合作协议。
  (五)承担教育厅各类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尚未结题者,不得申请新项目。
  (六)除省教育厅委托研究项目外,每个申请者只能申报一个项目。同一课题已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项目计划资助者,不得重复申报。
  (七)准备出国、出差半年以上,或者申报时已在境外并将继续在境外达半年者不得申报。
第九条 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申报,不受理个人申报。各类项目采取网上申报,不受理纸质材料。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管理系统为项目申报唯一网络平台。
第十条 项目申请人所在学校应对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方案的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以及研究项目的意义、特色和创新点、研究方法等进行综合评议,签署具体意见。项目申请人和申报学校对申请书内容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项目评审
第十一条 教育厅根据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对申报人的资格和条件进行形式初审。审查通过的项目按所属学科分类进行分组并组织专家评审。
第十二条 评审采取通讯评审或者会议评审。通讯评审实行网上匿名评审,评审专家对申报课题进行独立评审。会议评审公开进行,每个学科组3-5人,实行无记名差额投票和集体协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对于少数涉密和敏感